摘要案件起於民國113年1月6日一場球賽。布拉主張,當時他在比賽中感到腳部不適,並向球隊教練團反映,但現場僅以膠布固定其大拇趾後,仍要求他繼續完成賽事
加拿大籍職籃洋將布拉與台鋼運動行銷的合約爭議,二審判決結果出爐。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布拉主張有理由,判台鋼須給付薪資及住宿津貼32萬4483.21美元,折合約新台幣1038萬餘元;本案仍可上訴。
腳傷復健期間遭終止契約
案件起於民國113年1月6日一場球賽。布拉主張,當時他在比賽中感到腳部不適,並向球隊教練團反映,但現場僅以膠布固定其大拇趾後,仍要求他繼續完成賽事;賽後就醫診斷為右足第一腳趾韌帶撕裂傷。
布拉表示,受傷後他依照球團、教練及醫務人員安排,持續進行訓練與復健,希望維持可回到場上的最佳狀態。不過台鋼於113年4月17日,以他受傷超過15週,且無法提出已恢復應有體能的證明為由,單方終止雙方契約。

二審維持布拉勝訴判決
布拉認為自己並未違反合約,球團終止契約並不合法,因此提起訴訟。他請求確認雙方契約關係自113年4月18日至114年4月28日仍然存在,並請求給付薪資與住宿津貼共32萬5158.33美元,約新台幣1040萬餘元。
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,判決布拉勝訴。台鋼不服結果提起上訴,案件進入二審後,高院仍維持布拉勝訴方向,並在扣除台鋼已清償的住宿津貼675.12美元後,認定台鋼仍應支付32萬4483.21美元。
高院判斷,球團雖以信函通知布拉違約,但未具體說明他應提出何種體能回復證明,也沒有給予合理期間讓他補提出相關資料。法院並指出,球團原本即掌握布拉受傷後的復原與復健情形,也依其體能恢復狀況安排不同強度訓練,對傷勢與身體狀態應有相當了解。
※ 圖片為示意畫面,僅用於新聞報導與合理使用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