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本案發生於2025年5月28日下午,再興中學5樓實驗室進行科學實驗課程後,涉及3名學生,包括操作點火器者、倒酒精者,以及遭火焰燒傷的學生。
台北市私立再興中學去年5月發生實驗室意外,1名學生遭火焰波及,臉部、頸部及右手等處燒傷,並出現排汗功能喪失等後遺症。 學生家長事後對校方相關人員提告,台北地檢署偵辦後,14日對包含前後任校長、教師及行政人員在內的7名教職員,均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本案發生於2025年5月28日下午,再興中學5樓實驗室進行科學實驗課程後,涉及3名學生,包括操作點火器者、倒酒精者,以及遭火焰燒傷的學生。 家長指稱,當時學生在下課時間仍繼續操作,以打火機燃燒小蘇打粉及糖粉,旁邊另有學生傾倒酒精,過程中不慎引發火焰。
受傷學生被診斷臉、頸部及右手有二至三度燒傷,燒傷面積約占總體表面積12%,並有排汗功能喪失及肥厚性疤痕等傷害。 家長認為,校方未妥善控管實驗過程所使用的易燃物品,也未在下課後確實停止學生操作,因此對教師、校長及相關行政人員提出過失致重傷害、過失以其他爆裂物炸燬物品等告訴。

遭提告的林姓教師在偵查中表示,下課時已要求學生終止實驗,學生若要領取酒精也應先向老師申請。 劉姓設備組幹事則稱,教師曾口頭提出實驗需要酒精,自己依照慣例將酒精放在桌上;另有學生供稱,因原本噴灑酒精的實驗方式未成功,才改以倒入鐵盤的方式操作,點火器靠近時引發火勢。
檢方調查後認為,前後任校長及部分行政人員並非當時實驗課的指導老師,也不是實驗所用易燃物的直接管理人員,多是在事發後才得知意外。 至於林姓教師與劉姓幹事,檢方認定難以預見學生在下課後仍自行持續操作,且現場火勢主要侷限於鐵盤內,未出現延燒情形。
檢方並指出,過失致重傷害部分屬告訴乃論,告訴人已與7名教職員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,依法作成不起訴。 另就過失以其他爆裂物炸燬物品等罪嫌,因相關人員犯罪嫌疑不足,同樣不起訴;至於涉案的2名學生,則由少年法庭另行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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